大马购房须知,房产消费税这样征收!

发布时间:2016-03-21

2015年4月1日起马来西亚开始实施消费税(GST),至今已接近一年。但迄今为止,政府还是不能完全把所有的物品及类别,给予是否征税的明确指南。因此,投资者们也无法全面了解和明白这套新的税务架构,惟有走一步看一步来应对。直到目前为止,对于不同房产类别的消费税征税和运作,我们觉得还是存有许多混淆不清的地方。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比较明确的马来房产征税指南以便大家参考。 

 

 

 

1.新建的住宅型房屋


除了充作商业用途的酒店、度假屋或类似的住宅房产以外,其他所有被作为民用住宅型的房产,一律不被征收消费税;换句话说,发展商在发售这类民用住宅的房产时,是不可以向购屋者额外征收消费税的。

同样的,如果民用住宅建在商业用途的地契上,法律也一概视之为住宅房产而免除消费税。但是,如果民用住宅却用在商业用途的话,那这类型房产将被归类为必须缴付消费税的房产。所以房产的实质用途,就成为被征消费税与否的关键考量。

 

2.转手市场的住宅房屋


在转手市场的住宅型房屋,并不属于被征收消费税的房产类别。而商产须缴付。

 

3.新建商业用途的房产

 

所有买卖新建商业用途的房产,都是属于需被征收消费税的物件。所以买主必须另外缴付消费税给发展商,征税率是以该房产销售价计算。

 

4.转手市场商业用途的房产

 

至于转手商业用途的房产,是否被征收消费税,则看以下情况:如果该商业用途的房产卖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,而该公司也是消费税法令下有注册的公司,那被征收消费税与否就得看该房产买卖价格,是超过50万令吉或低过50万令吉。

如果超过的话,将被视为商业交易而必须缴付消费税。反之,如果低过的话,将不必缴付消费税,至于该公司是进行买卖房产生意则除外。

但是,如果该公司不是消费税法令下有注册的公司,那无论该房产买卖价格高过或低过50万令吉,皆被视为售卖公司资产,不必缴付消费税。不过,进行买卖房产生意的公司除外。

倘若该商业用途的房产卖主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,那任何一年内房产买卖总值超过50万令吉,还是被视为商业交易。必须缴付消费税。

除非在这笔交易进行时,卖主仅拥有不超过两间的商业用途房产,或不超过一英亩商业用途的地皮,又或许拥有商业用途的房产、或地皮总值少过200万令吉,那这笔交易就不被视为商业交易,所以不必缴付消费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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